“我真正意识到了,触犯了法律界限,做为一名中共党员,我给组织抹黑了……”赵某某在忏悔录中这样写到,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。
赵某某,中共党员,海勃湾区司法局新华司法所原所长,2018年1月25日21时许,赵某某酒后驾驶蒙C45877号小型越野车,沿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湖加油站附近,被执勤民警查获。经乌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,赵某某当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9.8mg/ 100ml,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。2018年1月31日,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对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。2018年10月31日,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以其犯有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日,缓刑两个月,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。经海勃湾区委批准,海勃湾区纪委监委给予赵某某开除党籍、开除公职处分。
纪法观念淡薄,知法犯法
赵某某在忏悔书中剖析其违纪违法的主要原因,政治思想觉悟不高,对重要事项重视不够,对个人行为约束不严,作为一名中共党员,应该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认识到自己的行为,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。
赵某某身为司法系统的党员领导干部,纪法观念淡薄,知法犯法,其违纪违法行为性质恶劣,情节严重,给党的事业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。
存在侥幸心理,思想麻痹
涉案人员自以为未必会被查获,直到受到党纪政务和法律上的双重惩处后才如梦初醒、悔不当初,悔恨自己辜负了组织培养、对不起家人、葬送了前程。加之当时在酒精刺激作用下,思想麻痹、胆大妄为,将党纪国法置之不顾,最后受到严惩。
纪检监察机关不断加强与司法部门协作沟通配合,严肃查处国家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案件。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,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,强化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警示震慑作用,坚决遏制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,对于酒后驾驶行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,不光会给自己带来危险,同时也会造成他人的生命威胁。在法律上对于酒后驾驶的处理也是非常严格的,希望驾驶人珍爱自己及他人的生命,为自己负责,为家庭幸福负责。在全社会营造“绿色交通,绿色驾驶”的良好社会环境。
【执纪者说】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认真汲取教训,以案为鉴,加强自我约束,增强纪法观念;要深刻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性,要深刻认识酒驾醉驾对自己、对家庭、对组织带来的影响,对社会造成的危害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,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,督促党员干部遵纪守法,时刻对照党章党规党纪、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校正思想坐标,守初心,知行止,做到心有所畏、言有所戒、行有所止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,切实履行好监督第一职责,督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严格落实开车不饮酒、饮酒不开车的基本要求,并对国家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的,坚决做到“发现一起、查处一起、曝光一起”,同时要强化“一案双查”,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,造成严重后果的,要严肃追责问责。同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,持续形成震慑,着力根治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酒驾、醉驾违纪违法行为。